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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开始实施的财税及其他法律法规

泰安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2018年5月开始实施的财税及其他法律法规

一、财税法规

1、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5月1日起执行

国税总局原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税总发〔2017〕124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月27日国税总局发布税总函〔2018〕94号,将税总发〔2017〕124号文的执行时间由2018年3月1日调整为2018年5月1日。

税总发〔2017〕124号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从申报比对范围、比对内容、比对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各位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及时关注新的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切实做好纳税申报比对工作。

2、增值税税率5月1日起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4月4号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另外,通知对外贸企业相关涉及货物销售等跨境应税行为,以2018年7月31日为界,按购进时是否已按调整税率征税,确定执行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同时,通知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4、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16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申报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简化,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

5、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问题明确

4月20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就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 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有关标准、办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6、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5月1日起执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18号文中,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7、抗癌药品关税、增值税新政5月1日起执行

继抗癌药品实行零关税政策后,4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事项5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点期限暂定一年。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有关事项5月20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4月4号发布《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14号)就同期资料准备及提供要求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并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二、其他法规

10、《快递暂行条例》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快递业的第 一部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高上限处10万元罚款。

11、英烈保护法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4月27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年通过,自2018年

5月1日起施行。

12、特定严重失信人将限制乘飞机、火车

发改委、民航局、税务总局、证监会、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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